公司要求调整工作地点,不同意就要辞退?
关于“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后员工不去算旷工并被辞退”的合法性问题,可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来分析。该条款明确: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。变更劳动合同,应当采用书面形式。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。”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,公司调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合同内容。在“员工因公司调整工作地点不去而被辞退”的情形中,若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就单方面强制调整,就违反了“协商一致”的法定原则,其变更行为无效。员工因此未到新地点工作,不能视为旷工,公司据此辞退员工缺乏法律依据,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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