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2012年4月9日入职公司,2012年7月公司开始交社保这是少交和漏交吗?
您询问能否要求公司补偿2012年4月到6月的社保和2012年4月到12月的医保,这一诉求有明确的法律依据。
您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4月到6月的社保和2012年4月到12月的医保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2018年修正)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”
您2012年4月9日入职,公司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,社保包含医疗保险等五险。公司2012年7月才开始缴纳社保,已超过30日法定期限,2012年4月至6月社保未缴纳;2013年1月才开始缴纳医保,2012年4月至12月医保未缴纳,均属于“未按时足额缴纳”,您有权要求公司补缴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您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4月到6月的社保和2012年4月到12月的医保,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证据链不完整的风险:如果您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12年4月9日至相关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例如丢失了劳动合同、工资条等关键材料,公司可能否认这段劳动关系,社保部门也难以支持您的补缴请求。例如,若您仅能提供同事证言,而无书面证据,社保局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责令公司补缴。
2. 公司主体变更或无支付能力的风险:如果公司在您维权时已注销、破产或经营困难,即使社保部门责令其补缴,公司也可能无法实际履行补缴义务,导致您的社保和医保无法补缴,影响您的社保权益,如养老金计算、医保缴费年限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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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4月到6月的社保和2012年4月到12月的医保,主要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2018年修正)第六十三条规定:“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,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。”
您2012年4月9日入职,公司即与您建立劳动关系。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并缴纳社保费,社保包含医疗保险等五险。公司2012年7月才开始缴纳社保,已超过30日法定期限,2012年4月至6月社保未缴纳;2013年1月才开始缴纳医保,2012年4月至12月医保未缴纳,均属于“未按时足额缴纳”,您有权要求公司补缴。 ✫✫✫✫✫有法律问题,请打电话15555555523(123中间8个5),微信同号,免费咨询✫✫✫✫✫您要求公司补缴2012年4月到6月的社保和2012年4月到12月的医保,过程中可能面临以下法律风险:
1. 证据链不完整的风险:如果您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12年4月9日至相关期间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,例如丢失了劳动合同、工资条等关键材料,公司可能否认这段劳动关系,社保部门也难以支持您的补缴请求。例如,若您仅能提供同事证言,而无书面证据,社保局可能因证据不足无法责令公司补缴。
2. 公司主体变更或无支付能力的风险:如果公司在您维权时已注销、破产或经营困难,即使社保部门责令其补缴,公司也可能无法实际履行补缴义务,导致您的社保和医保无法补缴,影响您的社保权益,如养老金计算、医保缴费年限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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